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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学生仪容仪表的通知
作者:dy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437    更新时间:2008-4-7

 

 

关于整顿学生仪容仪表、

评选“形象规范班级”的通知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中学生追求美,讲究仪表,打扮靓丽一些,是可以理解的。中学生保持大方、得体的仪表,是个人内在修养的一种体现,同时也是对社会、家长、老师、同学的一种尊重。仪表是心灵的写照,人的仪表最能体现出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层次文化和精神面貌,也是我们一所学校学风、校貌的体现。

全校每个学生都要注意自己的仪表美。学生仪表的基本要求是:朴素、大方、得体,符合中学生身份,不追求新潮、时尚、名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制定,就是为中学生品德评定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依据。第条“自尊自爱,注重仪表”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中学生的仪表要求。《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让学生把主要精力更好地投入到学生生活,端正自己的思想观念、抵制社会的不良风气;另一方面是使学校具有良好的校园氛围,为学生的学习进步起积极的促进作用。

目前我校的多数同学都能够自觉执行《规范》条款,严格要求去做——头发梳理自然,身着得体的校服。但一些追求“时尚”的同学在仪表装束方面费尽心思,在头发上玩起了创新,男女生烫、染发,剪理怪异发式、蓄留长发,男生碎发……

针对这一现象学校德育处曾三令五申地提出整改,各年段也曾几度严肃整顿,但至今仍然有部分同学在仪容仪表上张扬所谓“个性”,有失中学生身份。为此,德育处与各下段行政、各年段将从47日至422日开展为期两周的专项整顿,彻底规范学生校园仪容仪表。

整顿内容:男生留长发、怪异发型,男女学生染发,佩戴首饰,在校服涂写文字、图案、点缀饰物等不文明装束。凡查到不符合要求的同学,责令其限期整改。

希望全校同学严格要求自己,多在成绩、能力、前途等方面下功夫,增强自己的自信心,为日后走上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不要让一时的虚荣、冲动,而遮没了青春可爱的形象,冷静、谨慎的选择属于自己的轻松可爱的仪表。

                       

 

福建师大文博附中学生仪容仪表规范

(试行)

 

为加强学校管理,正确引导和教育学生,规范学生仪容仪表,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穿着心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青年学生朝气蓬勃、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和我校具体情况,特制我校学生仪容仪表规范要求。
 
一、仪表基本要求:整洁、朴素大方、得体、合体和适时,符合中学生身份。
 
二、仪容仪表具体要求
    1
、学生进入校园必须穿全套校服。不在校服上涂写文字、图案、点缀饰物等。

2、男同学不留长发,不剃光头,不染发,不理碎发,不喷发胶,并做到前不扫眉,旁不遮耳,后不擦领。
    3
、女同学要求理运动短发,前额流海不过眉,后不擦领。不涂脂抹粉,不画眉毛,不画眼圈,不抹口红,不准涂指甲油,不烫发、染发,不理碎发,不喷发胶,不留怪发型。
    4
、不佩戴耳环、项链、戒指、手镯、手链等饰物,男女生均不得戴护身符,不带手机。
    5
、不穿拖鞋进入校园;夏季不得裸足。
三、仪容仪表检查管理要求
1
、学校成立仪容仪表检查领导小组,由各年段牵头,会同下段行政、年段长、班主任检查,并做好记载、登记工作。每次检查结果公布学校宣传栏。
 
组长:刘宜东

初一年段:
 
副组长:林韵平  

成员:宋进弟 陈云芳 姚远

初二年段:
 
副组长:林善光 袁泉

成员:陈宏  徐峰  朱光虹

高一年段:

副组长:林家峰

成员:尤江龙 林文松 寇玉峰

高二年段:

副组长:林寿均

成员:唐结兵  林怡  洪剑艺

2、各班级先自查后向年段申报“形象规范班级”,年段长复检后再组织各年段仪容仪表检查领导小组下班复评,合格班级、年段,德育处给予红旗张榜。未取得“形象规范班级”的,取消周文明班级评选资格。

3、开学初常规教育月每周一班会课检查一次,以后各月两周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各年段汇总后上报德育处。

4、各年段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班主任,并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汇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对违规现象的处理规定
1
、对违规学生的处理办法   

  违反仪容仪表规定一次者由班主任、年段长批评教育,通知家长协同整改。教育后,并未改正,取消班级评选周文明班级的资格。一学年个人累计达三次者,由各年段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选各类先进及校奖学金的资格。   

2、对违规班级的处理办法   

 每学期,学生违反以上规范累计达十人次的班级,由德育处提出批评;达十人次以上的班级,取消该班当年参评先进集体的资格;达二十人次以上的班级,取消该班学生参评当年各级优秀班干部的资格。

 

 

                                 福建师大文博附中  德育处

                                      20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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