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今天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从我做起,拒绝高空抛(坠)物”。今天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政府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倡导文明消费。刚才,这位同学对自己不文明的消费行为,做了检讨并向校长致歉。3月12日中午,刚才这位高二的同学,将喝剩的饮料瓶,非常大意地放在宿舍阳台的栏杆上,结果,不小心一碰,饮料瓶从五楼掉下去,险些砸到底下的校长和几位领导。而且当天中午,在教工餐厅看得清清楚楚,还有几个垃圾从男生宿舍楼上抛下。大家不要认为不过是一个塑料的小饮料瓶。一瓶500毫升塑料矿泉水瓶,约1斤重,从五楼15米的高度下落,就相当于几十到上百斤的重物,若是更硬的物体(如石块或铁锁等),那1斤将等同于几百斤的重物,若砸到人,后果不堪设想。举一例子:
《东南快报》:2010年1月29日上午9时许,小吴开车路过玉环路与规划路交叉路口。“就听‘砰’的一声很大的碎裂声,他满头满身一下全是碎玻璃。赶紧踩了刹车后,发现天窗玻璃已出现一个大窟窿,一瓶注满水的500毫升果粒橙,就躺在身旁的副驾驶座上。出车后他发现,车旁还有一个600毫升的可乐瓶,装着少许水。此时他的鼻梁和头发都有血。刚才市民看到,这两个瓶子从空中落下,砸碎了他的小车天窗玻璃。
此类行为称之为“高空抛物”,不仅在我校多有发生,而且在城市,高空抛物现象也常见,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下面读几则报纸新闻,
1、《东南快报》报道:2010年1月30日,福州白马河新村一女童在轿车内,被居民楼坠下的钢筋刺中头部身亡。
2、2006年5月31日晚,深圳向南小学学生小宇经过一幢名叫“好来居”的高层居民楼时,被楼上掉下的一块方形玻璃砸死。
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高空抛物无疑都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高空抛物无疑属于违法行为。
那我们该如何减少或不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呢?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类事件的处罚。
从今年7月1日开始,我国即将颁布实施《侵权责任法》,该法规定,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就意味着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根据这一规定,高空抛物的楼里的居民,即使什么事都没干却可能收到法院的传票。如果查不出来是哪位居民造成的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也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了。
二、加大管理力度和加强硬件配套设施的建设
2007年,上海市桥苑公寓的王姓市民被黄浦警方以扰乱社会秩序的名义,处以10天行政拘留。而王姓市民之所以会被警方拘留,就是因为其在自家高层住宅阳台,多次往下扔东西。王姓市民以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人发现,岂料小区的监控录像将他的行为拍了下来。此后,该小区的高空抛物现象得到了很好遏制。
三、提高个人修养,邻里互相提醒。
我们应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讲文明、有礼貌,不乱丢垃圾、安全意识强。而且努力做一名安全小卫士,注意细节,处处能为人着想,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在“高空坠物”案件中,美国法官经常使用的一个词叫“注意的义务”。法官们认为,如果一个人由于过失或疏忽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他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这一事例为契机,学校加大对此类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事件的处理力度,对于寄宿生第一次被发现,其所在的寝室成员一起打扫扔垃圾处的地面三天,第二次被发现,该寝室成员都以退舍处理。同时,在教学区若发生此类事件,也将严肃处理。由于,这项制度刚宣布,这次就由这位杨同学,单独扫地三天,每天一次,由生管老师督促。
通过这件事,希望大家马上行动起来,“从我做起,拒绝高空抛物”。第一步,同学们先对宿舍和班级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将
阳台上、栏杆上随意摆放的花盆、拖把等物品归置到安全的地方。今后遇到此类事件敢于制止。
第二步,各年段、班级利用班会课、集会或课前二分钟,进行充分的宣传教育,提高同学们个人修养。
第三步,学校加大管理力度和加大硬件配套设施的建设,例如在高层增加电子监控设备;定期排查。
只要大家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文博一定会为你提供一个安全和美好的学习和生活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