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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邪教基本知识
作者:佚名    德育处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968    更新时间:2011-5-5

 

 

 

邪教是世界范围内的 磁力泵国际性问题,也是中国的历史性问题,人类的历史始终伴随着正义和邪恶的较量。邪教普遍以宗教或其它名义为掩饰,从事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反政府的勾当,是地地道道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美国的“人民圣殿教”、“大卫教”、日本的“奥姆真理教”和我国的“法轮功”等邪教都是如此。对于这一社会毒瘤和公害,各国政府都备加防范,严厉打击。

一、什么是邪教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的一种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 自吸泵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二、邪教的主要特点

 打着宗教、科学的幌子编造邪说;神化邪教头子,进行精神控制;建立地下组织,进行非法活动;不择手段地骗敛钱财;反对政府、仇视社会;宣扬世界“末日来临”。

三、邪教的基本特征

1、崇拜教主

 邪教都宣称,其教主是掌握特殊法术、具有超自然能力的神人,可以用他的神通和法力治病、度人。成员们把教主当成神,顶礼膜拜,绝对服从。而教主则胡作非为,独断专行,组织专制结构,建立邪教王国,神化和崇拜教主是邪教的突出特征,与宗教信仰神有着根本区别。

2、秘密结社

邪教都是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反政府的,行动诡秘,神不知,鬼不觉,一般都进行秘密活动,建立地下组织,发展、控制成员。

3、非法敛财

 邪教组织一般是通过出版推销邪教书籍、开设邪教讲座、开展迷信服务、出售邪教音像制品、收取咨询治疗费、交纳入教费和奉献金来诈骗成员、聚敛钱财。有的邪教组织通过搞非法经营,偷税漏税,成为 化工泵暴发户。

4、散布歪理邪说

 最主要的是“末世论”、“劫难说”、“巫力论”和“天国说”,宣扬神秘主义,制造恐怖气氛,用以蛊惑人心、控制成员。同时宣称有一种神奇的方法,不仅可以治病、健身,使人获得超自然力,从而帮助成员躲避灾难,进入幸福的天国。一些有身心问题或意志薄弱的人,往往是这种歪理邪说的受害者。

5、实施精神控制  

邪教诋毁宗教、贬损科学,实际上就是让成员放弃常人的思维,在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自我封闭、与世隔绝,以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有的邪教剥夺成员的行动自由和隐私权,用冥想、催眠、欺骗、恐吓、心理诱导、精神治疗等办法对他们进行控制。在邪教的恶意操纵下,成员的身心健康严重损害,易丧失正常人格、判断力和独立生活能力,远离家庭和社会,任凭教主和邪教组织操纵和摆布。

四、邪教的骗人手法

1、用歪理邪说欺骗人

 邪教组织要达到敛财、控制成员等目的,首先就要骗人相信,引人崇拜。为此,他们都精心编造一套荒诞离奇的歪理邪说。这些歪理邪说最主要的有“末世论”、“劫难说”、“巫神论”、“天国说”等,这都是古今中外许多邪教惯用的谎言。

2、用宗教帽子蒙蔽人

 在我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国家法律保护。邪教组织为给自己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以欺骗群众,逃脱法律制裁,往往要冒用宗教的名义。邪教伪装宗教的伎俩五花八门,我们要切实提高对邪教的敏感性和识别力,谨防上当受骗。

3、用治病、免灾诱惑人

 生老病死是任何人都要面临的自然现象。邪教组织把人生病、死亡和遭受天灾人祸与是否信其邪说相挂钩,并以此作为拉人入会的好时机。误入邪教的人们,不仅未能消灾祛病,反而成了延误治疗、精神失常、家破人亡等严重后果。

4、用各种把戏吓唬人

 邪教常利用人们对鬼、神等虚构的超自然力量的恐惧心理,先把人吓住,然后又兜售免除恐惧的“法宝”——加入邪教组织。如看相算命、装神弄鬼等。

5、用小恩小惠笼络人

 

   利用一些群众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看重实惠的现实情况,投其所好,以小恩小惠笼络人心,拉人入伙,培养“效忠”意识。其实,邪教组织聚敛的大量钱财,早已被其头目挥霍和用于发展组织,用于“周济”的只是皮毛而已。

6、用暴力行为胁迫人

用暴力行为胁迫人,也是一些邪教的突出特点。误入邪教的人员在看清其真实面目,醒悟过来而想要摆脱邪教纠缠时,邪教头子就会撕掉伪装,露出狰狞面目,用暴力手段胁迫其继续参加其违法活动。

五、邪教的社会危害

1、扭曲灵魂,迷失方向

邪教组织利用宗教往往能给人带来心灵安慰和精神寄托的特点,以宗教为幌子,利用一些人对社会上存在的某些问题的迷茫失落的心态,大肆宣扬世界上的灾难,声称只有加入他们的组织,才能躲过劫难,才能使灵魂升入天堂,才能“圆功德”、“成正果”等,蒙骗教徒,使其迷失方向。

2、摧残健康,残害生命

 邪教组织编造荒诞的邪说,使无数成员因病贻误治疗时间或死或伤或精神失常。教主还不惜教徒生命,制造集体自杀或绑架、暗杀、爆炸等事件,其残忍、疯狂之举令世界震惊。

3、破坏亲情,分裂家庭

邪教组织散布歪理邪说与心理诱导,导致教徒的思想、情意、情感和行为逐渐变得与现实生活格格不入,孤僻、偏狭、叛逆、敌意,不容亲情、不讲人性,对工作、生活、家庭没有责任心。因此有精神疾患家族史的人常常出现种种妄想、幻觉、自残、自杀与暴力行为,造成家庭与社会的悲剧。

4、扰乱稳定,危害社会

邪教组织的所作所为,导致人们思想混乱、行为失范、人格分裂、精神失常、破坏家庭亲情和人际关系,严重践踏了成员的人权。邪教的敛财骗色、非法经营、偷税漏税、非法集会、诡秘活动等,扰乱了公共秩序,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5、对抗政府,威胁政权

 

正常的宗教活动,一般都遵守所在国政府的法令,与现行社会相适应,不干预国家政治,不进行反社会、反政府的活动和其他违法活动。而邪教组织则披上一层“政治色彩”。如“法轮功”邪教组织煽动和教唆群众与党离心离德,与人民政府作对,破坏社会秩序。并在境外敌对势力支持下,疯狂地攻击和否定改革开放的中国、攻击和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其政治野心昭然若揭。

六、处理邪教的政策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已于1999722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据此,特以通告如下:

1、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所悬挂、张贴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条幅、图象、徽记和其他标识。

2、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散发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

3、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聚众进行“会功”、“弘法”等宣扬法轮功大法(法轮功)的活动。

4、禁止以静坐、上访等方式举行维护、宣扬法轮功大法(法轮功)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5、禁止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社会秩序。

6、禁止任何人组织、串联、指挥对抗政府有关决定的活动。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1030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罚邪教活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决定:

 1、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2、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

 4、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孳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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