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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章程 | 
| 作者:dzb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181687 更新时间:2007-11-20 11:51:26 文章录入:dzb 责任编辑:dz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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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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